南平户籍新政来啦!这些人落户将更容易

闽北日报 2018-02-27 19: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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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原标题:南平户籍新政来啦!这些人落户将更容易

好消息

没房子也可以落户南平啦!

今天,南平市政府网站发布《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人才引进、政策迁入、亲属投靠、居住就业等落户标准,以更为开放的姿态吸纳外来人口落户南平。

实施意见具体有哪些内容

往下看

1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

1.全面放开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我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县(市、区)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退役后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凭退役军人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城镇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放开人才落户

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将本人户口迁入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或公共地址集体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1.实行院校录取学生自愿迁移的政策。院校录取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申请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我省户籍的新生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被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院校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就业创业地或迁回原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实行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优待政策。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院校毕业生申办上述户口迁移事项,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落实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政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在就业创业地落户,以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者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为依据,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者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技术工人申请在就业创业地落户,以查询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

进一步提高人口管理水平

1.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省上要求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按照省、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严密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居住证公共服务与便利的范围。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统计局、法制办

2.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公安局、发改委

3.推动建设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少有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

4.深入推进户口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人口信息内容与质量,对目前存在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问题导向、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委、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土地权益

1.在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严格按照省、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让农民放心地“带着土地进城”,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全市城镇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

4

统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推进现代化教育和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科学编制、适时调整城乡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资源配置。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严格按照省政府执行关于义务教育后就地参加初升高及高中毕业就地参加高考的升学考试办法。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强化职业培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将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稳定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或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本省范围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办法,加快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提高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

5.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以较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医保局、教育局、住建局

6.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

强化政策宣传引导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农办,市发改委、公安局、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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