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啦,鼓励出让租赁

闽北日报 2017-09-09 21: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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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啦,鼓励出让租赁

7日,南平市政府网站发布了一份《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通知》,《通知》主要有以下两点细化事项:

1

专门提出要严格划拨管理,对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范围、加强划拨用地用途管制作了明确;

2

补充明确“商服用地原则上也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规定。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内容

一起来了解吧

排名前列部分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和市场配置

严格落实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管制,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各相关规划。

进一步落实国有土地所有权权益,明晰使用权为核心的国有建设用地资产产权归属、权利类型及对应权能,推动国有土地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较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国有土地市场规则。

第二部分

严格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管理

(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范围。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禁止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

(二)严格按土地使用标准供应土地。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从严核定划拨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审批划拨用地。

(三)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加强划拨建设用地流转管理,避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违法入市,未经依法批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承包、作价出资、抵押,划拨土地上原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转让、出租、承包、作价出资、抵押的,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时流转,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部分

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一)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政策。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各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较高年限。

(二)完善基准地价修订更新工作。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二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地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并公布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底价。

(三)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资产处置政策。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部分

严格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生态用地保护。按照有度有序利用自然、调整优化空间结构的原则,严格管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用于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管理。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确认权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调整补交出让金。

(三)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拍卖范围。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指商品住宅用地及捆绑商品住宅用地在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除已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但流拍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采取“毛地”出让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外,其余均应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应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商服用地原则上也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四)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的供应模式。各地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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