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这些人因“拒执”,不仅被判刑,还成了典型

闽北日报 2018-08-15 20: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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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可有人却千方百计规避执行,甚至刁难法院执行,隐匿、转移财产。对情节严重的规避和抗拒行为,法院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平已...

原标题:我市这些人因“拒执”,不仅被判刑,还成了典型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可有人却千方百计规避执行,

甚至刁难法院执行,

隐匿、转移财产。

对情节严重的规避和抗拒行为,

法院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平已经有不少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锒铛入狱。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下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官某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介:被执行人官某章因民事案件资产被法院查封,查封期间其擅自转移、变卖资产,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光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官某章因经营光泽县某塑料制品厂急需周转资金,陆续向江某某、官某某等多人借款,因其无力偿还借款及支付劳务工资而被陆续诉至光泽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各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官某章擅自将被光泽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三条生产流水线机器设备中的一条让案外人李某某转移运走,将另一条生产流水线机器设备切割后以6000元的价格变卖他人。2016年3月8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官某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案外人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官某章有部分还款能力,但其却转移、变卖查封的财产,致使财产无法追回以供执行,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光泽县人民法院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被执行人官某章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江某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介:被执行人江某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多次从银行账户取现及消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建瓯市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江某兴、龚某、林某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判决龚某、林某、江某兴共同偿还建瓯市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欠款532158元等。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江某兴先后从福建海峡银行平安支行账户取现及消费612226.6元。建瓯法院以被执行人江某兴涉嫌拒执为由,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建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局受理立案,并上网追逃。2017年1月6日,江某兴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1月9日,江某兴委托其同胞兄弟偿还运输公司欠款576429.5元。2017年3月30日,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兴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江某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又能自愿认罪,并履行了判决全部债务,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江某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江某兴明显有还款能力,但其却拒不履行,多次从银行账户取现和消费,致使申请人权益受损。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瓯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网追逃,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3

钱某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介:被执行人钱某友与他人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合同,稀释股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李某某和被执行人钱某友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纠纷一案,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达成民事调解,由钱某友归还谢某某、李某某100万元及利息。调解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对冻结的孙某某“7775”账户中按照股权比例属于钱某友份额的35.702万元进行划拨。钱某友为隐瞒财产,与薛某明、孙某某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将其在建阳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内的股权变更为1%,并由薛某明、孙某某二人以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4年10月9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中止裁定,导致孙某某账户中属钱某友的35.702万元无法执行。后谢某某、李某某重新起诉,该院于2015年6月25日判决准予执行上述35.702万元款项。因被执行人钱某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已涉嫌犯罪,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将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5月15日法院以被告人钱某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钱某友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企图通过稀释自己的股权,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实属自欺欺人。该案系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首起拒执典型案例,有力提升了法院的执行威慑力。

4

邢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介:被执行人邢某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擅自将被执行财产蚂蚁公司的场地租赁他人,所得款项挪作他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顺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邢某军、陈某某金融借款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蚂蚁公司应偿还原告共计欠款人民币170万元,被告人邢某军、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顺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某军于2013年至2016年间涉及17个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共计本金及利息达两千余万元。除担保人部分履行外,其余案件被执行人邢某军均未履行。且邢某军未如实依法申报财产,2015年11月擅自将蚂蚁公司场地租赁给陈某某,并要求承租人陈某某将租金76710元分三次汇入被执行人邢某军父亲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并将该款挪作他用。2016年9月27日,顺昌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顺昌县公安局。公安立案侦查期间,邢某军主动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15日,邢某军在顺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退出本案所涉执行标的款7.7万元。2017年4月13日,顺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邢某军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邢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邢某军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之义务,且未按法律规定申报本人财产状况,在执行期间,擅自将被执行人蚂蚁公司的场地租赁他人,所得款项挪作他用,致使申请人权益受损。为树立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5

蔡某、严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介:被执行人蔡某、严某名下有共同房产,在调解书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间规避执行,协议登记离婚并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将可供执行财产擅自转让他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的情形。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松溪县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蔡某、严某在二个月内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以偿还该笔借款。执行中,蔡某、严某均表示会尽早将房产出让以归还借款。被执行人严某将其共有房产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陈某某夫妇,但所得款项却未用于归还小额贷公司的借款本息。松溪法院遂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经审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蔡某、严某刑事责任。松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严某明知应当按照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且具有还款的经济能力,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却私自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两被执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两位被执行人擅自转移名下重大财产,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其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程序,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应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

吴某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介:被执行人吴某荣查封在案的房产被征收,收到拆迁补偿款后故意隐匿至他人账户供其个人家庭消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属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7日,建瓯市人民法院就赖某与潘某某、吴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潘某某应偿还赖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相应利息,吴某荣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吴某荣、潘某某均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赖某向建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荣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街道某处A座704单元及附属间的房产。2015年10月底,吴某荣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被拆迁征收,同年10月30日征收单位将吴某荣房产的征收补偿款150.6万元发放至吴某荣银行账户,吴某荣领取该款后于同年11月3日将其中的149万元转移至其亲戚某芳名下,并将钱款用于个人、家庭开支,未偿还所欠赖某债务,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将本案移送建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荣在福州市被民警抓获,同日被押解回建瓯。到案后,吴某荣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11月30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吴某荣查封在案的房产被拆迁,收到拆迁补偿款后故意隐匿消费,属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转移财产,其行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虽然被执行人在最后幡然悔悟,有悔罪表现,但终究被法院判处刑罚,为其犯下的过错与罪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7

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介:被执行人林某将其四份人寿保险合同转移至外地并收取退保收益,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其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林某与洪某某发生借款纠纷,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林某应共同返还洪某某借款25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林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洪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林某将其名下的四份人寿保险合同转移至河南南阳分公司,并办理退保手续,共获得退保金及分红收益共计63021.81元,未将该保险收益用于偿还洪某某,而将该款全部转移,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林某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邵武市人民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林某在河南省南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罪行。2017年9月26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自己名下的财产隐藏、转移后处置,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对企图隐藏人寿保险合同收益,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8

吴某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介:被执行人吴某妹有履行还款的能力,收到1000万余元放贷回笼资金后,迅速将巨额存款转移至他人名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吴某妹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妹应偿还余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某妹收到放贷回笼资金1083.2万元,该款由华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为规避执行,被执行人吴某妹事先在农业银行临时开卡设立账户用于接收该款。吴某妹收到款项当日即分别转账给王某祥700万元、潘某200万元、雷某英183.2万元,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7月12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吴某妹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吴某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6日,被执行人吴某妹向余某某还款3万元,余某某出具谅解书。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吴某妹转移巨额财产,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妹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余某某的谅解,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吴某妹收到巨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却将其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应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9

邱某华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简介:被执行人邱某华明知是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车辆,而故意非法处置,将车辆私下交付他人抵债,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其处拘役五个月。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邱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邱某华尚欠周某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方式。调解书生效之后,被执行人邱某华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告人邱某华规避执行,私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交付给“小微时贷”公司处置以抵消其他债务。经鉴定,涉案小轿车价格为347350元,已超过被执行人邱某华所欠的借款及利息。被执行人邱某华的行为属恶意处置财产,有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的故意。2016年10月14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向武夷山市公安局移送侦查,该局于2016年12月29日对该案作出立案决定。迫于压力,邱某华于2017年7月9日偿还周某某借款20万元,并于2018年4月19日主动投案接受调查。2018年5月18日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邱某华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华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华明知是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而故意非法处置,将车辆私下交付抵债,致使法院的生效裁判无法执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那些置法律于不顾,恶意处置或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被执行人,具有警示意义。

10

赵某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介:被执行人赵某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拒不退出占用的场地,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邵武固县国有林场与赵某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赵某伟将邵武磷肥厂货场场地腾空,返还给邵武固县林场。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某伟未履行相关义务,2017年2月24日,固县林场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赵某伟仍继续占用土地,白天将磷肥厂大门锁上,拒不清退设备,且未告知居住于厂内人员搬离该处,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12月31日,该院将赵某伟拒执案移送至邵武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3月13日,被执行人赵某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月28日,赵某伟将场地腾空,并归还林场。邵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伟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有自首、配合执行等情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伟对判令的“清退占用场地”的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履行能力,但法院执行时,却以大门上锁、拒绝清场等行为继续抗拒执行。邵武市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给被执行人以有力的法律震慑,促使其意识到行为的严重错误,并主动履行。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延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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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婷婷 值班主任:张旭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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